第一条 为维护教学实验室安全和教学秩序,有效控制危化品的使用及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现根据《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扬大设备〔2014〕2号)、《扬州大学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扬大设备〔2015〕13号)和《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生院〔2018〕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科实验教学中需要使用危化品的课程,均需由实验课任课教师在实验课开设前1个月根据课容量向实验中心提交使用申请,明确危化品在具体实验中的用途用量。
第三条 实验中心课程对接人员负责本门课程的危化品采购、登记,到货后入学院危化品库,采购中的合同及安全备案等相关文档由实验中心的本门课程对接人员按存档备查。
第四条 实验开设前,由实验课任课教师及实验中心对接人员共同申请领取所需种类与数量的危化品。由实验课任课教师和实验中心对接人员共同使用,使用结束后由实验课任课教师及实验中心对接人员共同归还至学院危化品库。
第五条 危化品使用中,需要按要求规范登记台帐,填写使用记录本,对使用日期、用途、用量、使用人等信息及时进行登记。
第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并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七条 实验课任课教师和实验中心课程对接人员负责监管本门课程的危化品采购、入库、使用、归还等情况,并经常性对危化品进行账物核对,确保危化品不发生丢失、被盗情况。
第八条 如果发生事故或出现违反本办法的教师和学生,按照《实验室危化品应急预案》(生院(2018)20号)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危化品的报废处置参照《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生院〔2018〕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